近期,莎阿南高庭最新作出一项重要裁决,认为关税局不能单凭一家公司存在税务欠款,就自动对公司董事实施出境限制。法院认为,如果当局要限制一个人离开马来西亚,就必须有更充分的理由,例如能够证明有关人士存在潜逃风险,或者可能离开大马以逃避缴税。

据报道,关税局此前因为公司拖欠税款,对两名某公司的董事实施出境限制,导致他们无法自由离开马来西亚。两人之后入禀法院挑战有关决定。接着,高庭审理后认为,虽然政府确实拥有追讨税款的权力,但限制一个人的出境自由属于相当严重的措施,因此不能在没有充分依据的情况下自动使用。

法院认为,如果关税局认为有关董事可能逃离大马、转移资产或故意逃避缴税,就应该提出相关事实和证据支持有关判断。如果没有这些证据,只因为存在欠税就直接禁止出境,可能属于不合理的行政决定。因此,高庭最终撤销了针对两名董事的出境限制。

不过,千万不要误会成「以后欠税都可以照样出国」。因为这宗案件涉及的是关税局针对公司税务欠款,对公司董事实施的出境限制,而且法院处理的是有关限制在具体情况下是否合法。大马其他税务法律仍然存在出境限制机制。

例如内陆税收局 HASiL 针对所得税欠款,就可以依据《1967年所得税法令》第 104 条,以及房地产盈利税相关法律,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申请限制纳税人离境。HASiL 过去也提醒,纳税人如果拖欠税款,在多次追讨、通知甚至采取民事行动后,仍可能面对出境限制。

所以如果准备出国,出发前最好先通过官方系统检查自己是否存在出境限制,并尽早与相关税务机构处理欠款或付款安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