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霾吹过来,看病钱谁出?法律学者:该向污染者追讨

每次烟霾一来,大家都很熟悉那一套:关窗、开空气净化器、戴口罩,小孩户外活动能免就免。不过呼吸到的脏空气、看医生的钱,还有少做的生意,难道就只能自己吞?

示意图:烟霾笼罩的大马城市街道,戴口罩的行人走过骑楼,远处高楼被灰黄烟霾遮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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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民大学(UKM)法律系副教授 Shahrul Mizan Ismail 日前在《Malay Mail》发表评论文章,提出不同看法。他认为,政府叫人民待在室内之外,更应该拿出一套法律策略,让真正造成烟霾的人为损害负责,并为能追究跨境污染者的立法定下明确期限。需要注意,这是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Malay Mail》立场。

文章提到,环境局(DOE)在9月30日见报、并由国家灾难管理机构(Nadma)于2026年10月1日转载的声明中指出,大马这次的烟霾来自加里曼丹,以及苏门答腊中部和南部热点所产生的烟雾,吉隆坡也是空气质量达到不健康水平的地区之一。

不过作者强调,这些资料只足以支持调查跨境污染源,并不能证明任何一家公司有罪。下一步要查清受影响土地由谁控制、对方做了什么或没做什么,以及这些行为是否真的导致烟霾飘到大马。他认为,指责整个国家,永远代替不了针对法律责任人好好立案。

示意图:热带乡野土地上零星植被燃烧,地面焦黑,浓烟飘过远处树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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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也提出,大马应要求印尼履行国际义务;如果有大马企业牵涉其中,也应以同样力度追查,不能因为是本地公司就放软调查。

在法律依据方面,作者指出《东盟跨境烟霾污染协定》已经可以用来要求对方采取行动。协定第3(1)条承认国家有责任防止其管辖或控制范围内的活动危害邻国环境和人体健康,第4条要求合作和国内落实,其中第4(2)条规定,烟霾来源国须迅速回应受影响国家索取资料或磋商的要求;第9条则涉及预防和控制火灾。

因此他建议,布城应正式援引这些条文,索取特许经营地图、业者身份、防火记录及执法结果,每项要求都列明建议回复日期,并在不妨碍正当调查保密的情况下,向公众交代对方提供了什么、还欠什么。

作者也引用国际法院2010年的「乌拉圭河纸浆厂案」指出,国家有尽职防止重大跨境环境损害的义务,但这不代表只要烟雾越境,来源国就自动要负责;关键在于该国有没有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所以大马要问的是:已知火险有没有处理?业者有没有受监管?可信警告有没有被理会?若证据显示违反国际义务并造成可赔偿的损害,大马才应依适用规则提出经过量化的赔偿要求。

国内立法方面,据《Bernama》在2026年9月25日报道,自然资源与环境可持续发展部正在研究针对跨境烟霾的专门法律机制,包括参考新加坡的做法。作者特别指出,这目前只是研究中的提议,公众有权知道起草时间表和提呈国会的期限。

新加坡在2014年通过的《跨境烟霾污染法令》被作者视为具体参考。该法令第4条明确适用于在海外导致或助长新加坡烟霾的行为,第5及第6条分别订明刑事和民事责任。根据第5(2)(a)条,罪成者在符合条件的烟霾污染期间,每天或不足一天可被罚最高S$100,000,而第5(5)条设有S$200万的总上限。第9及第10条还赋予发出预防通知及收集资料的权力。

作者认为,大马应以在本地造成可证明的损害为核心,设计自己的法律,罪行定义要清楚、抗辩要公平、民事补救要有效。罚款也要反映罪行的严重程度和持续时间,并抵消企业从中得到的经济好处;如果罚款只是能轻松吸收的营运开销,就很难起阻吓作用。

在企业责任上,他建议新法应涵盖指使或明知而纵容有害作业的母公司,以及被证明同意、纵容或因可归咎的疏忽而负责的董事。但他也强调,责任应根据证据,单靠持股或在组织图上有职位,不应就此被定罪。

另外,联邦宪法第7(1)条禁止以事发时不受惩罚的行为惩罚他人,也禁止施加比当时法律更重的刑罚。作者提醒,新的烟霾罪行必须尊重这项保障,目前的行为只能用已经适用的法律来评估。

有了法律,执法仍是一大难关。作者以新加坡为例:新加坡政府在2021年9月13日的国会答复中表示,曾就2015年烟霾向6家印尼公司发出法律通知,其中2宗在对方提供资料后结案,另4宗当时仍在调查。他指出,立法并不会消除跨境取证的困难。

因此,他建议大马成立常设调查团队,结合环境科学家、企业调查员和政府律师,把经核实的火点位置与土地控制权、营运决定、烟雾移动路径及大马受害情况连起来。卫星观测也必须有其他证据佐证,因为环境局本身就说明,热点侦测可能出现错误讯号,也可能被云层遮挡。调查人员还应马上保存相关记录,检视包括本地污染在内的其他可能原因,并通过尊重印尼主权的合法安排,与印尼当局及律师合作取证和进行诉讼。

至于民众最关心的赔偿,作者认为这应成为核心目标。他建议新法明确允许追讨经证明的医药费、收入损失及其他界定的损失,也为追回紧急应对和治疗的合理公共开支提供合法途径;集体索赔程序和诉讼支援,则能让普通人负担得起有根据的案件。

他也呼吁政府现在就开始记录损失,医院和公共机构保存可归因的开支,受影响的商家和个人也应保留损失证据。不过每项索赔都要面对因果关系、其他污染源以及重复获赔的问题,一份站得住脚的损失记录,比夸张的数字更有分量。

示意图:居家民众把诊所收据和药品包装收进文件夹,旁边有口罩和空气净化器,窗外烟霾灰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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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后果方面,作者建议立法把被裁定须为严重烟霾罪行负责的公司,按比例排除在政府采购之外,并设通知、复审及明确的恢复条件,同时要求企业披露海外火险及控制措施。他认为,公帑不应奖励屡次无视环境责任的企业。

同样标准也要用在自家门口。作者指出,1974年环境素质法令第29A条禁止露天焚烧(受法定框架和豁免规定约束),大马在追究跨境污染源的同时,也必须严格执行本地管制,才有说服力。

在区域层面,他指出烟霾协定第27条只规定以磋商或谈判解决争议,本身并没有强制司法途径,因此建议大马提议一份具约束力的附加文书,引入独立调查事实、合规期限及参与国接受的仲裁。他也提醒,部长们不应承诺可以轻松到国际法院打官司,因为国际法院审理争议案件须以国家同意为基础,必须先确立可行的管辖依据。

作者最后为政府提出三个期限:14天内成立调查团队并正式发出协定要求;30天内发表立法咨询文件,并开始系统记录损失;90天内提呈法案,附上执法预算和国际取证合作计划。他特别说明,这些是他建议政府采取行动的期限,并非现有协定里的规定。

Shahrul Mizan Ismail 表示:

「风向一变或许能让天际线变清,但不能免除任何人对已造成损害的责任。」

天空转蓝之后,烟霾很容易被大家淡忘;但下一次再来时,能不能有人真正为此负责,或许就看这段空档有没有人去做。

来源:Malay Ma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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