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马来西亚发生交通意外后,最让车主头痛的事情之一,就是明明有理由要求赔偿,却因为漫长的索赔程序,迟迟拿不到赔偿金!
近日,大马一名法官针对交通意外索赔案件发出警告,强调保险公司不应该滥用法庭程序,故意拖延赔偿,甚至利用受害者的经济压力,迫使他们接受比合理金额更低的赔偿。

据报道,地庭法官 Saifullah Bhatti 指出,如果被告没有合理的抗辩理由,法庭就应该阻止有关方面利用司法程序拖延案件。他表示,部分保险公司可能通过漫长的诉讼程序,让车祸受害者感到疲惫,最终选择接受较低的赔偿金额。

更严重的是,持续增加的律师费及诉讼成本,也可能让受害者觉得继续追讨赔偿已经不值得。法官强调,司法程序不应该成为拖延合法索赔的工具,尤其当有关方面根本没有充分证据反驳索赔时,更不应该让案件无故拖延。

这项警告源自一宗发生在南北大道的交通意外索赔案件。根据案情,2024 年 7 月 31 日凌晨 3 时 30 分,一辆载送医疗用品的罗里,正从槟城前往吉隆坡。当罗里行驶至南北大道南下方向 KM412.8 路段时,撞上一辆罗里脱落并留在紧急车道的轮胎,导致车辆翻覆,车上的货物也受到损坏。
涉事罗里属于商人 Kathirrevan Suppiah,并由其员工 Muhammad Ilias Abu Hasan 驾驶。事后,Kathirrevan 向运输公司 3S Teguh Transport Sdn Bhd 及其司机 Daniel Savarimuthu 提出索赔。

经过审理,法庭最终裁定运输公司及司机必须向 Kathirrevan 支付 RM43,605.10 赔偿金。法官认为,被告从提交诉讼文件直到正式审讯,都没有提出足以支持其抗辩的有力证据。他指出,整个审讯过程看起来主要是在拖延赔偿,或试图向原告施加压力,让对方考虑放弃索赔。因此,法庭将原本约 RM5,300 的诉讼费用提高至 RM11,000,作为对不合理拖延诉讼行为的回应。

法官进一步强调,一般交通意外赔偿案件,如果双方对责任归属或赔偿金额没有真正的争议,就不应该全部拖到完整审讯阶段才解决。他也指出,保险公司通常拥有较充足的财务资源及法律团队,而交通意外受害者可能没有同等条件承担漫长诉讼带来的压力。因此,法庭有责任确保司法程序不会被滥用,让拥有合理索赔权利的受害者能够在不过度增加法律成本的情况下,获得应有的赔偿。

不过,这项裁决并不代表所有保险公司都存在故意拖延行为,也不意味着每宗交通意外索赔都必须立即获得赔偿。如果案件涉及真正的责任争议、证据不足或赔偿金额分歧,相关方面仍然有权通过法律程序处理。这宗案件所强调的是,诉讼应该用于解决真实争议,而不是成为拖延付款或迫使受害者接受低额赔偿的手段。



